9月21日,《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》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《条例》共9章50条,规定了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、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、测绘资质资格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、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等内容。《条例》在地理信息安全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、生态保护服务、应急测绘保障、互联网地图、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,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中的领导职能,细化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,填补了以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空白,维护了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,为吉林省加速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、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。 吉林省一直十分重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。1994年,《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》颁布。2005年,《吉林省测绘条例》实施,并于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。2016年,《吉林省测绘条例》修订工作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,2017年,修订工作启动,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和新《测绘法》精神,将法规更名为《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》。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了法制工作领导小组,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条例草案起草工作,经过深入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,2018年初,吉林局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,于今年7月2日经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。7月24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审通过《条例》草案。9月18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《条例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,并于9月21日正式审议通过《条例》。(来源:国土资源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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